法庭裁決對非營利機構徵收營業稅抵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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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互助社和各種非營利實體指各省政府和布市政府不遵守聯邦共參制度之第 23,548 號法第9條b 小節第 1款之規定:營業稅僅適用於營利公司。
針對這一點,最近行政選舉訴訟上訴法庭在「科里恩特斯省藥劑學院」案中作出了一項裁決,宣布在此案中徵收營業稅是違反聯邦共參制度之規定,因為「只要所進行之活動旨在實現該機構之宗旨,不會以任何方式阻礙原告開展產生收入之活動」。因此確認在當事人所開展之活動中,不論其性質為何,必須有「營利」因素才能向其徵稅。
故法庭得出結論,「在不忽略稅收豁免具有限制性之情況下,鑑於聯邦法規之明確性,該解釋性指南缺乏任何實體,因此《財政法典》第 122 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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