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决对非营利机构征收营业税抵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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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互助社和各种非营利实体指各省政府和布市政府不遵守联邦共参制度之第 23,548 号法第9条b 小节第 1款之规定:营业税仅适用于营利公司。
针对这一点,最近行政选举诉讼上诉法庭在「科里恩特斯省药剂学院」案中作出了一项裁决,宣布在此案中征收营业税是违反联邦共参制度之规定,因为「只要所进行之活动旨在实现该机构之宗旨,不会以任何方式阻碍原告开展产生收入之活动」。因此确认在当事人所开展之活动中,不论其性质为何,必须有「营利」因素才能向其征税。
故法庭得出结论,「在不忽略税收豁免具有限制性之情况下,鉴于联邦法规之明确性,该解释性指南缺乏任何实体,因此《财政法典》第 122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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