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漂白》AFIP:(1/3) 哪些人可以報白,哪一類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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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阿根廷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官網上,所公佈的《資產合法化辦法》,可以參加「資金漂白」的對象如下:

合格對象

  1. 居民: 包括自然人、未分割遺產和法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被列為阿根廷所得稅(impuesto a las ganancias)的納稅人口,無論他們是否在國稅局(AFIP)註冊為納稅人都可以申報。
  2. 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曾經是阿根廷的納稅人(residentes fiscales),即使是在該日期已經失去此條件的人士,也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辦理和申請。對於這些個體,將從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重新視為阿根廷的納稅者。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個體在失去稅務居民(residencia tributaria)的身份後,在境外取得的資產增加將不被納入本次正規化計劃。

不合格的對象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人員和團體無法參加資產正規化計劃:

政府官員(N° 27743 法案第 39 條)—— 在過去 10 年內,或目前正擔任以下職務的個體:

  1. 高級政府官員:國家總統、副總統、省長、副省長、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CABA)的市長、副市長、市長;
  2. 立法機構成員:國家、各省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CABA)的參議員或眾議員、市議會議員、南市(Mercosur)議會議員;
  3. 司法部門人員:國家、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CABA)的司法官員;
  4. 公共部門國家、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的法官;
  5. 民眾保護官(Defensor del Pueblo):國家、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CABA)的民眾保護官及其副手
  6. 行政高官:內閣首長、部長、秘書或副秘書;
  7. 聯邦、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的監察人(Interventor )臨時管理專員;
  8. 監督和審計人員:國家審計總監、副總監、審計局主席或審計長
    監管機構的高級官員;國家、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公共部門控制系統的其他機構成員;行政機關的管理機構成員
    法律和法律事務機構成員;
  9. 法官理事會或審判團成員
  10. 外交人員:大使、領事或駐外的常駐官員
  11. 安全部門人員:武裝部隊、阿根廷聯邦警察、航空安全警察、國家憲兵、阿根廷海岸警衛隊或聯邦監獄服務的現役人員,其職級不低於上校或同等職位;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的警察人員,職級不低於警司,或低於警司但負責警察局的人員
  12. 高等教育機構成員:國家、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的大學校長、院長或秘書
  13. 行政和監管人員:擔任國家、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的行政機構,無論是集中管理還是分散管理的機構中的高級職位(不低於部門主管);自治機構、官方金融機構、國家運營企業、社會福利機構、國家或類似機構中的高級職員;其他公務員和管理人員:
  14. 聯邦、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的監察人(Interventor )臨時管理專員的協助官員(職級不低於部門主管);
  15. 監督總局、審計局、監管機構以及公共部門控制系統的其他機構中的人員(職級不低於部門主管);
  16. 負責授予各種行政許可的公務員或負責監控和管理這些活動的公務員;
  17. 負責私有化公共服務監管機構的官員(職級不低於部門主管);
  18. 擔任國家、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立法機構的職位,職級不低於部門主管;
  19. 在國家、各省、市或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的司法部門或公共部門擔任職位的人員(職級不低於秘書或同等職位);
  20. 負責管理公共或私營資產或負責監督公共收入(無論性質)的官員;
  21. 國會外部監控的實體的主管或管理者(根據 24.156 號法律第 120 條的規定);
  22. 情報機構的所有人員,無論等級或職位是否為永久或臨時編制

政府官員的家人(第 40 條):

包括配偶、伴侶、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內的家庭成員。這些家庭成員也無法參加資產正規化計劃。此外,曾經是上述官員配偶或伴侶的個體(在規定的期限內)也被排除在外。

其他不合格對象(第41條)

以下為其他無法參加《資產合法化辦法》的對象:

  1. 破產人士: 被宣告破產,且未被批准繼續經營者,在破產宣告的影響持續期間無法參加該計劃。
  2. 被判刑者(condenados):
    在 2024 年 7 月 8 日之前因違反《海關法》或《稅法》相關法律(第23.771號、第24.769號和第27.430號法案第IX章的稅收刑法)被一審定罪或二審定罪的人士。
  3. 被判刑:在 2024 年 7 月 8 日之前因普通罪行(與其自身或第三方的稅務義務不履行相關)被一審定罪或二審定罪的人士。
  4. 被判刑:法人機構中,若其股東、管理者、董事、監事、監事會成員或類似職位的人士在 2024 年 7 月 8 日之前因上述罪行被一審定罪或二審定罪,該法人也不符合資格。
  5. 被起訴人士(procesados) 若有人因下列罪行被起訴,即使未達定案,也無法參加計劃。但若在 2024 年 7 月 8 日當時其刑事訴訟尚未結束,則可以有條件地參加計劃;而在後續的訴訟中若確定被起訴,將失去計劃所提供的所有優惠。涉及的罪行包括:
    – 違反經濟秩序和金融規範(根據《刑法》第303、306、307、309、310、311和312條)。
    – 《第25.246號法》所列的罪行(不包括第k項)。此項排除同樣適用於被起訴者的直系親屬,直至四等親。
    – 欺詐和其他詐騙行為(根據《刑法》第172、173和174條)。
    – 放高利貸(根據《刑法》第175條bis)。
    – 破產及其他可處罰的債務行為(根據《刑法》第176、177、178和179條)。
    – 違反公信罪(根據《刑法》第282、283和287條)。
    – 偽造商標、密碼或官方簽名(根據《刑法》第289條)和偽造商標(根據《第22.362號法》第31條)。
    – 掩蓋非法取得、接收或隱藏的資金或財物(根據《刑法》第277條第1項c款)。
    – 酬傭或承諾誘使謀殺、性剝削和勒索綁架(根據《刑法》第80條第3項、第127條和第170條)。
  6. 受限法人: 參與擁有或控制多數民眾意見(voluntad social)的法人;
  7. 包括:在過去 5 年內曾受社會福利政策執行的法人及其治理、管理或執行機構成員。
  8. 在過去 5 年內曾接受過社會福利計劃(planes sociales)者,但 COVID-19 疫情期間的緊急援助除外。
  9. 在 10 年內曾被視為外國政治官員,或目前仍被視為政治身份的人士。
Sujetos y bienes alcanza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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