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漂白》正式納入單一稅戶,建物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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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Florencia Mirashi 負責的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持續公佈《資金漂白》的相關規範,這個星期針對自僱稅制的納稅人,也就是單一稅戶(monotributistas)將之納入資產報白的對象中;並且對申報不動產和在建工程提供了具體說明。

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先是宣布,自僱稅制的納稅人,也就是單一稅戶所申報的資產,納稅等級的重新分類(recategorización)時不會計入,變成歷史記錄(「前科」而受罰)。

也通過 202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發布於《官方公報》的 Resolución General 5561/2024 決議來做修訂調整,針對單一稅制度中的納稅人將資產報白後的影響,以及用於證明各種財產的所有權和估值的文件進行了具體說明。

資金漂白》單一稅戶的具體規定

一、登記在「單一稅」的小納稅人,根據這次的資金漂白,自願申報的資產不得作為將其排除在單一稅制之外,或被重新分類的依據,這適用於該納稅人申報之前的時間。

b) I. 不動產

為了證明所有權和財產估值,必須提供所有權轉讓的契約,或如果無法提供,應提交經由公證認證的購買協議,前提是於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經擁有。

此外,還需提供由相關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單或網頁截圖,該文件應顯示用於支付不動產稅或類似稅收的稅務估值(valuación fiscal)。

II. 在建工程及不動產的修建(Mejora)

關於在建工程或需申報的修建部分,其不動產的所有權應按照第一點中所提到的申報不動產的標準進行認證。

為了證明在建工程或修建部分的估值,必須附上自每筆投資開始的發票或其他等效文件,這些文件應支持投資金額,和/或由專業人士出具的技術報告,該報告需證明修建部分的估值,和/或工程進度證書,和/或工程租賃合同,及/或任何其他可以證明不動產修建部分估值的可靠文件。

報白之後的不動產估值,包括所納入的修建部分的價值,不得低於Decreto N° 608/24 號行政命令第 10 條及其修訂內容所規定的最低價值。

二、至於其他資產,包括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還在生產中的及已完成的「流動資產」,其所有權應通過提供購買發票或其他具體活動的等效文件和/或合同,以及任何其他可靠的文件來證明,該文件應指明資產的概念或描述及數量(如果適用)。

  • 流動資產」(bienes de cambio)稱為企業持有並打算在日常業務活動中進行商業化的有形資產的總和。

另一方面,資產估值將通過上述文件及其他可能來源證明,例如保險公司的保單、物品買賣網站,或由該領域專家(拍賣師等)進行的估價。

Blanqueo: la AFIP reglamentó la inclusión de los monotributis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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