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颁令禁止因欠款而中断民生服务 [法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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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强制隔离期间,经济整个停摆,民生也受到相同的冲击,许多民众已经不用等到月底就已成了「月光族」。因此,政府于本周颁布了两条紧急行政命令,减轻民众的压力。
其一,自3月1日算起的(帐单) 180天内,政府要求被列入民生基本需求的服务提供商(如水电瓦斯、电话、手机、网路、有线电视)不得因欠费停止服务,特别针对而对弱势族群。
若是积欠了3张帐单未缴,则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网络及有线电视(含无线或卫星),服务提供商则得确保,维持合同内容限缩的基本服务。
低收入族群常见的先缴款再使用 (prepago) 的供电服务,若是用户无力充值的情况,「电力公司同样也得在180天内维持正常供应」。
至于充值使用 (prepago) 的行动电话或网路,则得维持限缩的服务,确保其基本通讯,但期限只到4月30日,不是180天
该规定的覆蓋人群包括:享受全民儿童津贴或怀孕津贴者,年月收入低于最低薪资2倍的单一税(monotributista) 交纳者、退休人员、领取抚卹者,所有薪资毛额低于2倍最低工资的雇工、领取失业保险者等等。
以及,健康需要用电维生者,和家庭佣人(保姆)工作者;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影响到的非住宅用户、机关团体也同样含盖在内。
同时,民生服务公司也必须订出分期付款的机制,让用户有偿清债务的可能性。
此外,行政命令将液态天然瓦斯的价格冻结180天。

关于服务

第一条款:能源服务公司、瓦斯煤气、自来水、固定电话、移动电信、网路及有线电视(无论是透过无线电或卫星技术),都不能对第3条款中指定之用户,针对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到期的帐单,无论是连续或有间断的拖欠或欠缴,在最多3期帐单的情况下,暂停或切断其服务。

如果是固定电话或移动通信、网路及有线电视,无论是透过无线电或卫星传送,服务商必须根据实施细节之规定维持有限之服务。

本禁止命令绝不包括服务供应商根据相关营业许可及行业规范法则中,基于安全考量而必须下达的切断或暂停服务行为。

第二条款:若电力预付服务系统之用户未进行相关充值来取得消费,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本决议第1条款中所指定的期限内,以正常及惯常之方式提供服务。

若手机电话预付用户或网路预付用户未进行相关充值取得消费,服务供应商应根据实施细节规定,提供有限服务保障通讯。

第3条款:

1.在第1条款及第2条款中所决议之措施,实施范围为下列住宅用户:

  1. 全国育儿津贴(AUH)及怀孕补助(Asignacion por Embarazo)之受益人。
  2. 领取非贡献抚卹金且每月毛收入不超过双倍(2倍)法定最低工资之受益人。
  3. 社会型单一税制度登记者。(所谓社会型单一税制度纳税人,是为低收入社会阶层民众设计之税捐制度,允许他们获得医疗保险、开发票并退休养老,详细法律定义请见ANSES劳保局相关规定条文)。
  4. 退休者、抚卹金领许者,以及税前薪资低于双倍(2倍)法定最低工资之受薪雇员。
  5. 登记单一税且其单一税级别之年收入按月计算未超过双倍(2倍)法定最低工资者。
  6. 领取失业保险金者。
  7. 国家第27.351号法之依赖电力支持生存者(通常病人)。
  8. 根据国家第26.844号法,家庭帮佣社会保障特别制度中之规定人员。
  9. ABL免税者,或免除相当于ABL税(市税)者。

2.第1条款及第2条款中所决议之措施,适用于下列非住宅用户:

  1. 根据第25.300号法律受紧急状态影响之微小企业、小型企业与中型企业(MiPyMES),根据实施细节规定实施;
  2. 受紧急奘太影响之劳动合作社,或登记在社会经济及合作社局(INAES)之重建企业,根据实施细节规定实施;
  3. 受紧急状态影响之公私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施细节规定实施。
  4. 在粮食紧急状况的框架下,对于食品生产及分配有贡献之公益机构。

第4条款:执行当局得加入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之受益对象,唯其财务能力必须是受到卫生紧急状况及其衍生后遗症而受到明显影响者。清偿能力之下降必须根据实施细节中之定义提出证明。

第5条款:所有第1条款及第2条款中所涵盖之服务供应商,均必须提供用户对于本命令中所下达之期限内之债务,可分期付款缴交之计画,根据监管当局或相关服务行业法律框架内之执行当局之规定,此分期付款计画须获得执行当局之同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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