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開店須知:關於工人試用期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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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萊政府上任推動的諸多政策中,包含了勞工法的改革,不過,對店主來說,只能說是彈性放開了許多政策與規定,許多勞工基本權利還是沒有改變的;許多華人店主誤傳從現在開始,在阿根廷請員工可以不用擔心被告,但事實並非如此,千萬別大意踩了坑。基本的勞工權益規定確實有放寬,但許多勞工法原則仍是沒有改變的。

以工人的試用期來說,第27742號法令(載於2024年7月8日國家公報)的第92條款取代了勞動合同法第92條款Bis節的規定,該條款指出,從2024年7月9日開始,工人試用期從3個月改為6個月。新的法令允許,在企業界商會(代表僱主)與員工工會(代表勞工)之間可以簽署集體勞動協議,並且將試用期的規定延長,規模介於6名員工到100名員工之間公司可以把試用期延長為8個月,並且將規模在5名工人以內的公司試用期延長為12個月。

試用期的規定有什麼影響?事實上,試用期的規定主要還是跟店裡報白聘請的工人有關,如果店裡人手不足聘請員工報白,在試用期內,勞資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解除勞資關係,而且不必支付賠償金(當然有例外情況)。

不過,會計師提醒,試用期還是有許多規定值得注意:

  1. 同一名員工只能有一次試用期,不能重複申報為試用期員工。假如同一名員工申報的試用期超過一次,則第二次之後的試用期都不受勞工法承認為試用期,而是認定為正式員工。
  2. 僱主不得濫用試用期規定,這是為了避免同一名僱主不斷以試用期聘請員工,六個月一到就解僱然後另外聘請新員工(也是試用期)。舉個例子來說,假如超市需要申報一名收銀員Cajera,僱主卻是一直使用試用期的收銀員,時間一到6個月,就解僱舊的收銀員,然後用試用期再聘請另外一名收銀員。
  3. 試用期員工還是必須繳交養老金和社會安全稅金。並不是說試用期員工就不需要報白交稅。
  4. 試用期員工一旦轉正之後,所有的勞工權益的計算,都必須將試用期計算在內。僱主想解僱試用期內的員工一樣必須提前預告(Preaviso,art. 231 (LCT) ,提前預告建議至少要提前15天。
  5. 最後一點,會計師再次強調,也是最多華人客戶時常搞混的一點,就是試用期員工依法也是應該申報登記的(很多人都以為試用期就是不需要報白,這是錯誤的說法),換句話說,從聘請該名員工的第一天開始就應該報白,否則勞工法會認定僱主已經放棄試用期的權益。

會計師表示,由於很多客人都沒有在工人新報到的第一天就開始報白,時常有客人等試用2個月或3個月之後才跟會計師說要報白,在這種情況下,就相當於放棄了試用期的福利。

另外,會計師提醒,在2024年7月8日以前聘請的員工,都仍應按照勞工法改革前的試用期規定,也就是3個月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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