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威纳犬咬伤6岁男童,狗主人获刑4年判刑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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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布宜诺省刑事最高法院在“D’A. B., S. L. s/ Recurso de Casación”案件中,维持了下级刑事法庭的判决,被告因为爱犬咬伤一名6岁的男童,导致男童脸部毁容且受到永久性的重伤,因此狗主人获刑4年有期徒刑

被告在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中一路败诉,最后被告的刑事律师将案件上诉到布宜诺省最高刑事法院,并请求最高刑事法院宣布下级法院的判决无效,根据被告律师的说法,下级法院在判决狗主人有罪的时候,曾指出狗主人「并未采取最基本的安全措施」,但判决书中并未明确说明所指的安全措施是指哪些。

此外,被告律师也向布省刑事最高法院大法官表示,在先前的判决书中,也并未证明狗主人在狗咬伤人事件中的「未必故意」(dolo eventual)行为。所谓未必故意的意思,就是指,被告具备对犯罪结果的认识,或者至少具备预见可能性,虽然不一定会发生,但有可能发生,而被告却漠视该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狗主人知道也许爱犬可能伤人,但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爱犬最后真的伤害了其他人(6岁)男童,因此在本案中,刑事大法官驳回了被告律师的说法,并确认被告有罪。

布省刑事最高法院大法官表示,在狗咬伤6岁男童之前,狗主人已经被其他人多次劝告采取安全措施,但被告并未做好安全防护,最终导致被告的罗威纳犬咬伤了6岁男童。

同样地,布省刑事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指出,涉案的挪威纳犬被放在已知会有儿童出入的地方,对于所有想经过该地点的人员来说,想要避免遇上该罗威纳犬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最后,布宜诺省刑事最高法院确认维持原判决,并依据阿根廷刑法第91条与第94条,维持狗主人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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