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威納犬咬傷6歲男童,狗主人獲刑4年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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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布宜諾省刑事最高法院在“D’A. B., S. L. s/ Recurso de Casación”案件中,維持了下級刑事法庭的判決,被告因為愛犬咬傷一名6歲的男童,導致男童臉部毀容且受到永久性的重傷,因此狗主人獲刑4年有期徒刑

被告在初審法庭和上訴法庭中一路敗訴,最後被告的刑事律師將案件上訴到布宜諾省最高刑事法院,並請求最高刑事法院宣布下級法院的判決無效,根據被告律師的說法,下級法院在判決狗主人有罪的時候,曾指出狗主人「並未採取最基本的安全措施」,但判決書中並未明確說明所指的安全措施是指哪些。

此外,被告律師也向布省刑事最高法院大法官表示,在先前的判決書中,也並未證明狗主人在狗咬傷人事件中的「未必故意」(dolo eventual)行為。所謂未必故意的意思,就是指,被告具備對犯罪結果的認識,或者至少具備預見可能性,雖然不一定會發生,但有可能發生,而被告卻漠視該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狗主人知道也許愛犬可能傷人,但卻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愛犬最後真的傷害了其他人(6歲)男童,因此在本案中,刑事大法官駁回了被告律師的說法,並確認被告有罪。

布省刑事最高法院大法官表示,在狗咬傷6歲男童之前,狗主人已經被其他人多次勸告採取安全措施,但被告並未做好安全防護,最終導致被告的羅威納犬咬傷了6歲男童。

同樣地,布省刑事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也指出,涉案的挪威納犬被放在已知會有兒童出入的地方,對於所有想經過該地點的人員來說,想要避免遇上該羅威納犬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最後,布宜諾省刑事最高法院確認維持原判決,並依據阿根廷刑法第91條與第94條,維持狗主人4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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