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省華人酒駕肇事案,恐面臨《蓄意殺人罪》名起訴

200

前不久,在布宜諾省2號公路發生了一起令人遺憾的酒駕肇事案,一名開著寶馬的嚴姓華僑因為酒駕而且逆向行駛而意外撞死了阿列爾比羅洛(Ariel Pirollo),死者家屬律師目前有意要求以 或然蓄意殺人罪起訴肇事人(Homicidio simple con dolo eventual),根據阿根廷國家刑法所規定的刑責是介於8年到25年有期徒刑。

死者家屬聘請了拉普拉塔市的律師埃斯卡雷(Gonzalo Escaray)與Daiana Mozon代表死者家屬,根據埃斯卡雷律師對當地新聞媒體記者指出: “行為不能僅以輕率或魯莽來理解:這是明顯的犯罪行為。”

他進一步指出,嚴姓僑胞“酒駕的事實已被證實,他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了數公里,時速超過100公里,期間曾多次被後方一輛長途巴士的乘客及其他司機提醒和警告”。

“儘管如此,他仍然繼續這種行為,完全無視他人生命安全”,埃斯卡雷指出。

事故發生在5月25日(星期日)早上6點45,地點為2號高速公路39公里處。當時34歲的皮羅略駕駛大眾 Gol 轎車往馬德普拉塔方向行駛,結果與逆向高速行駛的BMW迎面相撞。肇事司機為41歲、住在弗洛倫西奧·瓦雷拉(Florencio Varela)的嚴姓僑胞

由於撞擊力度極為猛烈,導致比羅洛當場身亡。肇事司機也因此當場被捕,之後由貝拉薩特吉第7號刑事檢察局(UFI N.º 7 de Berazategui)以“過失殺人罪”(Homicidio culposo)立案處理。其血液酒精濃度檢測結果為1.35 g/L,遠超法定上限。

本案中的關鍵證人包括兩位長途巴士乘客,他們當時與BMW在對向車道並排行駛。他們作證稱該名嫌疑人以超過100公里時速逆行數公里,巴士司機不斷按喇叭,乘客也大聲呼喊提醒危險,但肇事司機並未減速或糾正方向,而上述情節也已被AUBASA公司提供的錄影資料證實。

此外,根據官方交通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十分明確,鑒定報告指出 “BMW並未做出任何迴避動作;反倒是大眾Gol車則試圖剎車,留下18米的制動痕跡;BMW完全駛入對向車道,是事故的直接主動方。”

最初,檢察官對案件的定性是“加重過失殺人罪及輕傷罪”。不過,阿列爾·皮羅略的家屬現已正式成為特別受害人(particular damnificado),由律師貢薩洛·埃斯卡雷和達伊安娜·蒙松代理,要求檢方將罪名改為“間接故意殺人及重傷罪”。

兩位律師指出,從案件卷宗中的技術鑒定與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告已預見到可能造成死亡的後果,仍繼續其駕駛行為,因此應認定其已預見風險並接受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我們必須強調,阿根廷刑法及最新司法判例已明確承認此類情形中構成或然故意殺人,即行為人明知結果可能發生卻仍繼續其行為”,兩位元受害人代理律師強調道,“家屬要求司法公正,不能將此案簡單歸結為疏忽或過失——這是一種本可避免的、有主觀惡意的行為。”

目前,該案件仍處於調查階段。是否重新定性為“或然故意殺人”,將成為案件是否實現正義的關鍵。

刑法知識小補帖

在阿根廷刑法犯罪方面,最常見的分類就是過失犯罪或故意犯罪,所謂過失犯罪是因為一時的疏忽與不查而犯下的罪行,在故意犯罪中,則分了三類:

  1. 普通故意或直接故意:例如張三與羅某素來不合,有一天張三開槍殺害了羅教授,這就屬於直接故意犯罪,西班牙語是Dolo directo。
  2. 間接故意(Dolo Indirecto):張三想殺害羅某,因此在羅某搭乘的航班上故意放置了炸彈,等到羅某的航班飛上天后引爆,結果不但殺死了羅某,也害死了同航班的其他無冤無仇的乘客。則張三殺害羅某屬於直接故意殺人罪,其他乘客的死亡則屬於間接故意殺人罪。
  3. 或然故意(Dolo eventual):張三想殺害羅某,因此他在羅某平常開車會經過的地方安裝了炸彈,等到羅某開車經過時突然引爆,但意外也殺害了剛好路過的路人甲。則張三殺害羅某為直接故意殺人罪,對路人甲的死亡則負有或然故意殺人罪,這意思就是說,雖然張三的目的並不是殺害路人甲,但他知道一旦炸藥引爆有可能會傷及其他人,雖然不一定有人會經過,就算經過了也不一定會波及,但一旦發生的話,有可能會產生極大的殺傷力,儘管如此,張三還是明知故犯,依然設置了炸彈殺害了羅某,同時也在概率的發生情況下殺害了路人甲,這就叫做或然故意殺人罪。

開車莫喝酒

由於酒駕、超速都已經是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肇事,很有可能就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喝酒千萬別開車,要開車也千萬別喝酒,就算是再重要、再有意義的場合,如果明知道你晚上還要開車回家,虛情假意的酒肉朋友就您隨意”,好朋友就”不要勸酒”!是真兄弟的話就應該讓你 “滴酒不沾”才對!畢竟真正的情義和信諾絕對不是靠那幾杯黃湯下肚來證明的。

 

- ad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