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根廷,許多華僑華人都是自己開店;即便不是正在開店的上班族,也往往在計畫著未來要開店。幾乎可以說,不是在開店,就是在開店的路上。
然而,正如許多賺到第一桶金的老僑們所分享的經驗:在阿根廷要把店開好、賺到錢,除了進貨補貨、操作收銀機(Caja)之外,真正關鍵的是管理。
開店不難,怎麼管店、管員工,以及吸引並留住客人,才是能否長久經營的核心。
自米萊上任並推動阿根廷勞工法改革以來,仍有不少店長對於「員工試用期」的法律規定一知半解。本期我們針對幾個最常見的誤解,以問答方式加以說明,問答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想要取得更正確的法律意見,敬請讀者咨詢專業勞工法律師或會計師意見為準!
問:什麼是員工試用期(Período de Prueba)?
答:
員工試用期,是阿根廷《勞動合同法》(LCT)賦予雇主的一項合法權利。它的核心目的,並不是形式上的「試用」,而是讓雇主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真正了解員工是否適合這個職位。
有些工作需要員工具備特定的專業知識與實務操作能力,而這些能力,僅靠面試、筆試或上工前的測試,很難全面判斷,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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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收銀機的速度與準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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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乳酪、熟食的手法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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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客人的應對方式與臨場反應
只有讓員工在真實的工作環境中,經過一段時間的實際表現,雇主才能客觀評估其工作能力、熟練程度,以及是否真正勝任該職位。
阿根廷著名勞動法律師 Carlos Etala 曾指出:
試用期的目的,就是讓雇主透過實際觀察,判斷員工是否具備完成該空缺職位所需的能力與技能。
簡而言之,試用期不是走過場,而是一個讓雙方在真實工作中相互確認是否「合適」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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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雇主而言,是評估員工是否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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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員工而言,也是在了解工作內容與環境是否符合自身預期。
問:目前阿根廷《勞動合同法》(LCT)規定的試用期是多久?
答:
根據米萊上任後頒布的新規定(於 2024 年 7 月 8 日 公布並修訂),一般商店(如超市、雜貨店、禮品店等)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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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後的前 6 個月,依法自動視為試用期。
若集體勞動協議(CCT)另有約定,試用期可以延長,但有明確上限;不過,目前商業部門的員工並沒有特別的集體協議延長規定。
在試用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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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員工任何一方,都可以不必說明理由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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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時,不產生解雇或辭職的經濟補償(賠償金)。
問:同一個工人,我可以試用 6 個月後解雇,再重新試用嗎?
答:不可以。
阿根廷勞工法第 92 bis 條明確規定:
👉 同一名員工,雇主只能使用一次試用期制度。
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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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能在解雇後,再把同一個人當作「試用員工」重新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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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仍這樣操作,法律將自動認定雇主已放棄試用期權利。
其法律後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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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員工將被視為正式員工(非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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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解除勞動關係,雇主須依正式員工規則,支付相應的解雇賠償。
一句話總結:
👉 試用期不能「循環使用」,同一個員工只能試用一次,不能反覆試。
問:同一個崗位,可以不斷更換不同員工,每個人都試用 6 個月後解雇嗎?
答:不可以。
在阿根廷勞動法中,這種行為被明確認定為:
👉 「濫用試用期制度」(Uso abusivo del período de prueba),
其目的在於規避員工轉正、逃避勞動保護與解雇賠償,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規定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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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為了避免員工轉為正式員工,而讓不同人員在同一個長期、固定存在的崗位上「輪流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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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每次聘用的都是不同的人,只要該崗位本身具有永久性質,這種連續試用即構成濫用。
在第 92 bis 條第 ii 項中特別指出:
若雇主為同一個具有永久性質的職位,連續聘用不同員工並反覆適用試用期,該行為本身即屬違法。
其後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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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能面臨勞動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與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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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體案件中,員工甚至可能被認定為事實上已轉正,從而產生解雇賠償等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 試用期是用來「試人」的,不是用來「輪崗省賠償」的;
👉 同一個長期職位,不能無限次試用不同員工。
問:試用期的員工,也必須通知會計師「報白」嗎?
答:是的,必須報白。
而且是:
👉 從入職第一天起就必須報白,不能等試用期結束。
法律規定非常明確,可通俗理解如下:
1️⃣ 必須從第一天登記員工
雇主必須自勞動關係開始之日起,就為員工完成正式登記(報白、申報社保)。
若未登記,法律將直接認定:
👉 雇主已放棄試用期權利。
2️⃣ 試用期員工也是真正的「員工」
在試用期內,雙方原則上享有並承擔完整的勞動關係權利與義務,僅解雇賠償規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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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同樣享有工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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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臨時」或「不正式」的用工狀態。
3️⃣ 必須繳納社保與各項稅金
雇主與員工雙方:
👉 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與雇主繳費,
👉 不存在「試用期不用交」的說法。
4️⃣ 試用期內也有工傷與疾病保障
試用期員工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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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或職業病的醫療與賠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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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作造成的疾病或意外(一般疾病)保障。
若雇主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該保障持續至試用期結束為止(不適用第 212 條第四款的延長規定)。
5️⃣ 試用期計入工齡
一旦轉正,試用期的時間:
👉 全部計入工齡,
無論是勞動法上的權利,或社會保險、退休年限,皆一併計算。
簡單總結
👉 試用期 ≠ 黑工期。
👉 試用期員工從第一天起,就必須報白、繳社保、享有完整保障。
👉 否則,雇主不僅違法,還會直接失去試用期的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