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U 366/2025 對僑胞的實際影響與因應建議
一、背景说明:近期侨界关注的核心问题
最近幾天,阿根廷僑界相當熱烈討論的一條新聞,就是持有阿根廷居留權的僑胞,因出境(例如回國)時間過長,在返阿時遭遇阻礙與困難的情況。
這一現象,與米萊政府於今年發布的 第 366/2025 號緊急必要法令(DNU) 有著極為密切的關聯。
眾所周知,與貝隆派政策路線南轅北轍的是,米萊黨與 PRO 黨在移民政策方面均採取更為嚴格的立場。
米萊政府的移民政策,甚至比前總統馬克里執政時期還要嚴格,目前更計畫仿效美國設立「移民警察署」,大幅改變過去庇隆派政府強調人權與移民人情味的傳統移民國家形象。
二、法律层面的争议(简要提示)
從法律角度來看,米萊政府透過 DNU 行政命令 修改《國家移民法》,已觸及相當多刑法與基本權利保障的範疇。
依據阿根廷國家憲法,凡涉及刑法或刑罰性質的法律,原則上應經國會兩院審議通過。
因此,不少法學者批評,該行政命令部分內容可能牴觸阿根廷所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不過,此處不作深入討論。
三、回到现实面:普通移民必须了解的现行规定
由於一般移民並非人權專家,也非律師,務實的第一步,是清楚了解目前已生效的法律規定。
1. 第 366/2025 號 DNU 的核心變動
今年頒布的 第 366/2025 號緊急必要法令(DNU),對《國家移民法》第 62 條 進行了全面替換,主要帶來以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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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擴張國家移民局取消居留權並驅逐外國人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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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行政程序(最快可於 48 小時內完成驅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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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限制家庭團聚理由的適用,此點尤為爭議。
四、第 62 条的核心内容(概述)
根據阿根廷國家 Infoleg 官方網站所公布、並已納入 DNU 366/2025 修正內容的《國家移民法》第 62 條,國家移民局(DIRECCIÓN NACIONAL DE MIGRACIONES)在不影響可另行提起司法救濟的前提下,無論居留年限、類別或准入原因為何,均可取消其居留並決定驅逐出境,凡該居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為取得移民利益或阿根廷國籍而捏造事實、實施虛假行為,或存在規避法律、意思表示瑕疵;
提交形式或實質上虛假、遭篡改的文件;
或隱瞞刑事前科、刑事判決或司法追訴;
b)
在阿根廷境內或境外,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剝奪自由刑者,不論刑罰執行方式;
c)
在阿根廷境內或境外,因以營利為目的促進或便利外國人非法入境、停留或出境而被定罪者;
d)
因最終確定的引渡裁定而離境者;
e)
在取得永久或臨時居留後,於阿根廷境外停留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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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1 年)以上(永久居留);
-
六個月(6 個月)以上(臨時居留);
除非屬於以下例外情形:
-
履行阿根廷公共職務;
-
因活動、研究、學習等,經移民局認定對阿根廷具有利益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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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移民主管機關明示授權(該授權可透過阿根廷駐外領事機構申請);
f)
居留理由已被扭曲,或其在阿根廷境內從事的活動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受到國家補助,且未履行或違反補助條件;
g)
在阿根廷境內或境外,符合本法第 29 條 f 項與 g 項所列任何情形者
(後續條文尚有多項規定,此處略)。
五、最受关注的焦点:第 62 条 e) 项
法条原文(西文):
e) luego de haberle sido otorgada la residencia permanente o temporaria, hubiese permanecido fuera del territorio nacional por un período igual o superior a UN (1) año, o SEIS (6) meses si se tratara de residencia temporaria, excepto que…
实务影响说明:
過去的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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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可在境外停留 2 年;
而新規定已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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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境外停留 1 年即構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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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居留:境外停留 6 個月即構成風險。
举例说明:
一名持有阿根廷永久居留的中國籍男性,因照顧重病親屬返回中國 18 個月。
在舊法下,這通常不會構成問題;但在 DNU 366/2025 新規下,其永久居留權即可能面臨被取消的風險。
其後果極為嚴重,不僅限制合法居民的遷徙自由,也使長期海外家庭、工作或學習安排的風險顯著提高。
六、入境被拒时的法律环境变化
第 366/2025 號 DNU 同時修改了 第 34 條,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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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人道主義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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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要求購買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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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入境即時拒絕的可能性。
由於入境點(陸路、機場、河港)的移民決定具有即時性,且不存在事前行政程序,移民的辯護權受到嚴重限制。
七、边境被拒绝入境时的即时应对建议
首要目标:
避免被立即遣返,争取时间与空间,以便律师提起司法救济(如 amparo)。
实务建议如下:
第一:保持冷靜,尊重執法人員,避免情緒失控。
第二:避免與移民官員正面衝突,任何對抗行為都可能惡化處境。
第三:
明確要求移民局說明拒絕入境的具體法律理由,並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援引的第 29 條和/或第 34 條具體事由(例如:缺乏醫療保險、未提交宣誓聲明、存在輕罪記錄等)。
第四:
盡可能拒絕簽署立即遣返命令;
若被迫簽署,務必註明:「在抗議下簽署(firmo bajo protesta)」。
第五:
立即告知移民局你在阿根廷的社會連結(家人、工作、學業、人際關係),這對後續主張家庭團聚與法律救濟至關重要。
第六:
要求聯繫律師。
若事前已有移民律師,應在出發前即告知完整情況與航班時間,以便在拒絕入境時迅速提起憲法保護。
第七:
盡量避免被送上遣返航班、巴士或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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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留在國際中轉區,勿自願離開或登機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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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路或河流邊境:盡量停留在檢查站,明確表達拒絕遣返並要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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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或船舶:拒絕下船或留在港區指定區域,等待司法救濟。
第八:
如可能,尋求人權組織或社會團體介入,協助曝光與聯繫專業律師。
八、结语(重要提醒)
總體而言,米萊政府下的移民法制已顯著趨嚴。
在能力可及的範圍內,建議僑胞務必知法、守法,並事前做好風險評估。
本文所述僅為一般性建議,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
如需進一步協助,仍應以專業移民律師的個案諮詢為準。









